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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22 18:46:0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我区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无电梯住宅。

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加装电梯的住宅范围。

第四条辖区街镇负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并监督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指导,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第六条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应在辖区街镇和住建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协议;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经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村)同意。

第八条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委托1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九条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签订改造协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样图(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图),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签订加装电梯改造协议。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4.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5.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

(二)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十条符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辖区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见附件1),需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村)签署同意意见;无业主委员会的,需社区(村)签署同意意见;

(三)经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改造协议(参见附件2),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初步方案、样图。

(六)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辖区街镇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街镇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论证结果。辖区街镇应将论证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有关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定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向消防部门申请出具消防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按照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消防技术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按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做到使加装电梯符合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等要求,并采取隔声、隔振、节能等措施。

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包括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结构安全说明等)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等。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应将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技术要求提交给辖区街镇。街镇应在收到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对设计方案进行实地审查。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查结果。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应予审查通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未予通过的,街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对相关业主的通风采光、建筑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街镇应通知申请人,再次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辖区街镇负责将设计方案以及电梯拟登记单位(人)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其他相关材料,在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以及相邻住宅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后,方可继续项目实施工作。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问题已协商解决,或异议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街镇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加装电梯住宅的原设计资料和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出具各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应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既有多层住宅已预留电梯井的,可以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由申请人负责选定,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后,应向住建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区审批中心消防窗口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由消防部门开展备案抽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电梯经检验合格,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规划验收通过之后,申请人应向辖区街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街镇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电梯生产安装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验收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区审批中心消防窗口向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5日内,应向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辖区街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项目进行整改。申请人应根据各单位的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街镇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再次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八条加装电梯项目经各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应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九条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负责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辖区街镇和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协助工作。

第三十条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业主须做好以下工作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一)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办法;

(二)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单位或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维保,签订维保合同,并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

(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电梯的制造及安装资料、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电梯相关附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业主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或维保费用不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可按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改造住宅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共同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原则上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加装电梯项目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医院等)申请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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