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方案
为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保障安全”和“政府引导、街道协调、部门审核、主体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与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二、申请条件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业主自愿申请,取得增设电梯单元范围内全体业主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点对象为泰安市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二)增设电梯不得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凡无圈梁、无构造柱的普通砖混结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试点范围。
(三)增设的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并符合《泰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要求,且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三、实施主体
增设电梯单元范围内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方案确定和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设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人。实施主体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代理人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总责。
四、申报程序
(一)签订协议。拟增设电梯单元范围内全体业主之间,应就增设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后,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电梯设计初步方案;
2.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费、维修费、维护保养费、日常管理费、检验费等)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可由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二)确定方案。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三)协议公示。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增设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
公示期间,增设电梯的利益相关方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相对集中居住的住宅,单位应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规划审批(查)。实施主体或代理人提出申请,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给予办理规划审批(查)意见:
1.增设电梯单元范围内全体业主的身份证、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齐全,全体业主签订书面协议同意增设的;
2.相关机构出具了结构安全证明的;
3.实施主体与代理人签订了委托合同的;
4.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以及全体业主签订的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
5.项目经社区居委会备案的。
(五)确定试点。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规划审批(查)意见,向区级房管部门提出列入增设电梯试点的书面申请。区级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房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六)组织施工。增设电梯工程开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备案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前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相关部门及增设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电信、燃气、数字电视、网络等专营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主体或代理人要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电梯增设过程中,依法开展巡查,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竣工验收。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束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建设档案移交手续。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到当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八)后续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出让人要在房屋出让合同中与受让人约定电梯管理责任。原则上,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属于房改房的,可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六、加大支持力度
(一)试点期间,市区财政对四层及四层以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项目予以奖补,每增设一部电梯财政奖补上限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筹集渠道:泰山区、岱岳区财政每年各安排400万元,市级财政同比例安排各400万元。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奖补措施执行上述政策。
(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上注记。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七、有关要求
市里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务指导以及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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