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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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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5-12-22 17:51:00【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泉建设〔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尽可能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破坏。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尽量保持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石结构房屋和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三、实施条件

(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单位筹措。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四、资金筹措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章确认。

(二)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五、申报程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备案手续。经占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业主同意后,对于混合结构房屋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对于框架结构房屋,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有明确结论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及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认为适合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凭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产权人的书面签名(应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将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或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报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建筑结构安全性备案证明。

(二)公示见证。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咨询。完成方案设计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及拟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楼号梯号;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见证备案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住宅居住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同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须请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作为见证备案单位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2.公示期间,见证备案单位接到异议意见,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转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主动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沟通解决。若双方自行协商下仍存在异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以下资料:1.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产权人签署的增设电梯协议书;2.见证备案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见证书面证明;3.协商或调解书面协议或司法裁决结果(公示见证环节有提出异议的须提供);4.建筑结构安全性备案证明;5.拟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图纸(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6.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7.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8.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9.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等,报送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全额免收配套费。

(四)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增设电梯不应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置等;确需改变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设计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五)涉及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六)电梯井道施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负责。鼓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期间材料及电梯井道施工完后的主体结构应委托原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检测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结构质量安全性检测鉴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方可交付电梯安装施工。

(七)电梯安装施工。电梯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涉及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电梯安装过程经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登记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该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该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八、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多方协助,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街道、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由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依法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附件:泉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流程图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流程图

泉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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