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桂城名苑二区内的一幢楼梯楼的业主,希望可以将自己的楼宇改造成电梯楼,却遭遇到同一小区内的其他楼宇部分业主的反对。反对的业主认为,加 建电梯使得业主共同拥有的公用面积受到侵害,并使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受影响;想建电梯的业主则指责对方“不近人情”。由于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同意了 加建电梯,小区内其中一名反对的业主将该局告上了法庭,案件于昨日上午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事件:为加建电梯 两派业主起争端
南海桂城名苑二区是在2001年前后建成的小区。小区内有多座楼高8层的楼梯楼和高层电梯楼,而B2座就属于楼梯楼。
“一来该座楼房内住有很多老人家,没有电梯出入不方便,二来楼梯楼也影响了该座物业的升值空间。”一名B2座的业主告诉记者。正因为如此,2015年开始,B2座有业主希望为该栋楼宇加装电梯,并向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递交了申请。
2015年12月,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正式批复同意申请,并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准许南海桂城 名苑二区6号楼B2座加装电梯,根据该许可证记载,加装电梯的建筑基地面积为9.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为8层,建筑高度为26.4米。
今年1月,B2座加装电梯正式动工,而此时意想不到的问题却出现了。小区内B2座以外的部分业主开始反对该电梯的兴建。因为部分业主的反对,加装电梯的工程至今仍搁置。
反对兴建电梯的业主有以下担心:电梯占了约3米的消防通道并且阻挡消防栓,带来了安全隐患;小区内的电力目前已经是满负荷,在没有解决增容的情 况下贸然建设,将影响整个小区的用电安全;如果小区内16幢楼都争相仿效,将会使小区的公用面积被大量占用,绿化面积遭遇无序的破坏。
据介绍,2016年1月14日之后,名苑二区的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联署签名超过230户。而作为小区业主之一的骆先生,则选择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大疑问
公示是否“隐蔽”进行?
昨日上午9时,案件在禅城区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原告骆先生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有79名业主则作为第三人,委托了两名业主李女士、刘先生作为代表出庭。被告方市国土规划局除委托律师出庭外,具体经办的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一名副局长及工作人员也出庭应诉。
原告骆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在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应当保障骆先生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佛山市国土规划局没有做到公示10日的要求。
李女士同样认为,公示仅仅张贴在B2楼道里,而不是在小区的明显位置,其他业主根本看不到,也一直不知情,这是一种“隐蔽性公示”,应该予以撤销。另外,公示虽然还公布在佛山市国土规划局网站上,以及张贴在居委会门口,但这些地方根本不会有业主专门去看。
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回应称,他们已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1日按照《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在工程现场、规划 部门网站和叠二社区居委会进行了为期10天的批前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自然日内收集反馈意见,在意见收集期间,被告并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公示的范 围、形式、程序、期限、反馈途径均符合规范要求”。
加建电梯是否对其他业主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加装电梯所占用的面积并非是B2座专享使用权的土地,而是全体业主含其他建筑物的业主的共有用地。既然占用了小区的公共空 间,根据《物权法》规定,需要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行。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擅自许可B2座的住户利用业主共有的土地加装电 梯,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李女士表示,B2座加装电梯占用地面面积达9.25平方米,已将原来的通道完全占据,所占有的公共道路影响到了小区的防火通道,并且占有了小区的消防栓,因而也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表示,由于建筑物本身性质决定,未预留电梯井的老旧建筑物加装电梯必然会占用少许公共用地。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的设计方案 及图纸,拟加装电梯占地尺寸为2.5米×2.5米,所处位置位于原6号楼B2座前小区道路,为保证原道路便于继续通行,被告已要求建设方进行改造,使改后 的道路最窄处达到4.3米,确保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且申请人也会在电梯井西面进行绿化增补,确保绿化面积基本不变。与此同时,案涉电梯加装亦不可能对其 他楼宇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因素产生影响。
《暂行办法》是否合法?
由于佛山市国土规划局颁发许可证依据的是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因此在诉讼中,原告方也提出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律师还认为,《暂行办法》不合法,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更不得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但该文件的诸多条文违反《物 权法》并侵害业主利益。比如说,《暂行办法》第五条只是规定,增设电梯仅需要经改造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并不需要经过小区2/3业主的同 意,与《物权法》相冲突。
佛山市国土规划局答辩称,《暂行办法》的制定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电梯加装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旧楼加装电梯政策的目的便在于解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这部分群众的出行问题,具有目的正义性。”
“电梯加装是一件新生事物,其行为本质是对旧有建筑物的功能改造或添附,应当适用于城乡规划法法律法规有关‘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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