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将作为规划国土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就加装电梯工程的规划报建程序、申报条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规范管理要求。
记者了解到,《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要求:
放宽加装电梯工程征集业主意见范围。《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明确了可加装电梯的住宅类型。此次规定明确只有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规定加装电梯;要求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
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工作。区住房建设(含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特种设备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明确了主体权利和义务。《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提出了协商救济机制。《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加装电梯工程业主之间协商和解决争议事宜提出了相关要求:
第六条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的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
第十九条规定“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细化了公示意见处理工作。要求不同意见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者可请求社区工作站、业委会和物业二公司出面协调,或进一步要求举行听证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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