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后江埭路71号有一栋多层住宅,2015年投入运行的加装电梯,因地基下陷,墙体开裂,梯架倾斜,被鉴定为危楼而拆除;同时也开始对该旧住宅楼进行加固。责任正在调查处理中,拆除费用暂由住建局先垫付,待案情查清后,由责任方负责。
上案例处理,会碰到二个现实法律问题:一是加装电梯部分,现与施工签定合同为保修2年,並非建筑终身负责制;而电梯投入运行时效,己超过2年保修期。二是旧住宅楼也因加装电梯,安全受到影响,需要另行加固。现分析如下:
(一)加装电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责任
(1)新建筑的主体结构服务年限:
我国规定:民宅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期,届期满可自动延续。
正规的多层住宅主体结构服务年限,均不少于50年;而高层建筑与其他重要建筑,其主体结构服务年限多在70~100年,或100年之上。
換言之,这些百年大计的正规建筑物的安全期内,如有因设计施工的原由出现安全事故,原设计、施工单位是有终身负责制承诺的。这承诺体现了正规质量、百年大计、百年企业老字号的信誉。
(2)加装电梯有许多方面极待正规管理。
①2年保修期:此规定各地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文件均采用。由于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多出自丙级院所、施工承包转包队、小厂,首先从质量上就难保证;多为游击模式,如有事,“和尚”跑了,“庙”也拆了,真叫投诉无被告;依据现法规,受损的全是建设主体的业主承担。因此,对加装电梯部分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尚需提高,对设计施工质量应加强监督和严格制度管理,提高准入门坎资格,堵塞一窗式集体审批难把关的漏洞。如各地多釆用的步梯间平层入户方式,而在郑州市却因消防违规、审批严格,而被禁止至今。
②加装电梯部分,暂不谈新建与改建之争,就未列入公摊面积而言,其身份合法性仍存质疑。强行低层户参与加装电梯,无法规支持或自相矛盾的。这使得对其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却处处受法治限制,或倍受争议。这一点,对推行加装电梯也是极为不利的,尚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加梯部分面积的地位。
③加装电梯施工点多,且分散,不便于管理与监督。其中三条要狠抓到底:
一是基础工程及隐蔽。犹其基础坑要作防水及防雨淋,切不可被深水淹泡。
二是一般应避免连廊与旧楼体刚性连接,犹其缺梁少柱、插筋式连接、掏柱窝搭梁、新旧体乱搭接的连廊及扩建阳台,违禁使用玻璃幕墙,多存隐患,必须禁止並规范化。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与结构安全。
三是地下管线改移复杂,游击队员临时施工决不可能达标,定遗患无穷。下水管道只少再转换走向2次,为致命的设计大忌。
(二)旧住宅楼因加装电梯影响会失去设计施工终身负责制的质量承诺。
①加装电梯的旧住宅楼,相当部分是在国家实行建筑终身负责制后建成的。在服务年限内,如出现设计、施工问题是要承担责任保证的。
②然而在旧住宅楼加装电珶之后,如所存隐患显现,影响旧住宅楼安全时,原设计、施工单位却似乎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新岀现的危及旧住宅楼安全的原因分析,往往是充分可见的,並多集中显现加装电梯对旧住宅楼的影响。原设计施工单位如无责,则全落到加梯部分的设计施工与业主分担。
③由于加梯部分合同责任的签定模糊不规范,一旦电梯运行几年之后,依法难于追究加梯部分的设计与施工责任的,这对业主是不公的。千万不可因急于加装电梯,而疏于对设计施工合同要求的盲目让步,使业主陷于独自承担风险而无法律援助的境地。
结尾:
①各部门对加装电梯开方便之门,是好事支持应肯定,但简单会审漏洞明显。犹对设计拆改结构及消防审批,徒于形式把关不严,漏存隐患。
②加装电梯部分面积未划入公摊面积,对其合法性难辞其咎。既非私有专用面积,又非共有公摊面积,难免有人质疑其合法性,对推动加装电梯工作是不利的。
③加装电梯是旧住宅的配套工程,设计施工对其质量承担决不可降低合同要求,如出现各方无责,而将风险全推给单元业主承担的尴尬困境,这与惠民的初衷是极不相符合的。